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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客户经理受贿6万放贷220万92万本金追不回

2019/3/20 15:47:00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 李荣 康博)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杨溢、肖铁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客户经理夏某受贿6.84万元,违法发放贷款220万元,截至2017年9月26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92.6125万元未能追回。

判决书显示,2012年9月,原审被告人、三叉河预制厂法定代表人肖铁牛通过朋友丁某认识了夏某。肖铁牛为归还徐某的债务,想通过夏某帮忙为其办理招商银行贷款,并向夏某许诺事成后会给予感谢,夏某允诺会尽快办理贷款。

肖铁牛按照招商银行授信额度贷款要求,将肖铁牛、阳某华(系肖铁牛妻子)、杨某、李某的个人身份证明、肖铁牛所有的2台车辆的行驶证、杨某的房产证、三叉河预制厂的营业执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产品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交给夏某,并以其朋友杨建华、李再祥位于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8栋111号房地产(2012年9月23日的评估价值为336.67万元)作为抵押,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申请贷款220万元。

因为招商银行的授信额度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为顺利申请到贷款,肖铁牛虚构了一份三叉河预制厂向望城县南西制钉厂购买231.6万元钢丝及黑铁丝的《产品购销合同》。夏某帮助肖铁牛顺利申请到招商银行授信额度贷款220万元。

在220万元贷款发放成功的当天,肖铁牛约夏某见面,在其车内将8万元给了夏某。扣除夏某为肖铁牛办理贷款时垫付的抵押物评估费3200元、抵押物登记费4400元、保险费4000元后,剩余6.84万元;夏某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丁某。

2012年11月29日,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肖铁牛及其妻子阳某华、担保人李某、杨某,要求被告人肖铁牛、阳某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221.856544万元,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对位于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8栋111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李某、杨某对肖铁牛、阳某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二初字第04032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303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登记在杨建华名下的位于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8栋111号房屋,并将拍卖款140.9376万元支付给了招商银行长沙分行。2017年6月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05执恢297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2)开民二初字第04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7年9月26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92.6125万元未予归还。

2017年2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铁牛通过虚构借款用途的欺骗手段取得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贷款22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予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肖铁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招商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被告人肖铁牛依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肖铁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12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肖铁牛通过向招商银行长沙支行客户经理夏某行贿6.84万元,骗取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贷款2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经查,原审被告人肖铁牛在找到夏某要求贷款时,提出将予以感谢,在贷款到位后,其即送给夏某8万元,且其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构向望城县南西制钉厂购买钢材的事实,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审被告人肖铁牛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决书显示,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客户经理夏某受贿行为,将另案处理。招商银行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为发展贷款客户、收集贷款客户资料、核实借款人抵押物真实性、与评估公司一起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贷款客户的实体是否正常进行审查、审查贷款客户及抵押人的信用记录、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分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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