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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落地倒计时 拉开今年重大立法序幕

2019/3/5 8: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草案》),这部被寄予“制度型开放”厚望的法律,进入落地倒计时。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张业遂称,《草案》将在12日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期间进行审议,并在15日的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

“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将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张业遂说。

在回答2019年还将制定和修改哪些法律的问题时,张业遂表示,今年将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抓紧制定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急需的法律。除外商投资法外,还将修改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证券法,制定资源税法等。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张业遂称。

一位接近相关工作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草案》在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也是在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将继续利用外资,坚持改革开放,体现了中国的自信。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Mats Harborn对第一财经记者评论称,商会赞成将现有的外资三法整合成一部法律,也意识到《草案》试图解决一些外商企业面临的挑战,例如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采购中的平等机会等。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外商投资法只差最后一步

根据流程,目前距离《草案》的通过,只有一步之遥。

张业遂介绍说,3月8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王晨副委员长关于《草案》的说明;3月12日上午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将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3月15日上午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草案》。

张业遂指出,《草案》明确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而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草案》都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

一位深入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这次《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是第三次讨论。正常情况下,一般法律草案需要一读、二读、三读才能通过,现在《草案》即将三读,如果分歧不大,这次通过的概率很大。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发现,多位外国驻华商协会、法律专家及实务界业内人士已经在2月14日的《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提交了建议。他们一致的看法是,本次表决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曾表示,从《草案》内容看,应该说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初审稿相比更加周全,特别是体现了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并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这符合党中央关于推动形成全面改革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

港澳台投资将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

3月4日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最新消息显示,第二次审议时委员们热议的“外商投资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终于有了权威的说明。

张业遂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港澳台属于单独关税区,来自港澳台的投资既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一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制定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相关制度还将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为港澳台投资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营商和发展环境。

一位接近全国人大立法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进一步解释说,这意味着来自港澳台的投资,“现在怎么管,以后还怎么管”。

在第二次审议中,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中第2条所提“外商投资”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在附则当中增加一条“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参照本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建议,应在法律中明确,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也适用本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志军认为,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可以考虑采用两个办法:一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草案》后,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2019年将是立法和配套政策大年

种种迹象表明,以“促进和保护”为趋势的外商投资法只是2019年一系列重大立法的序幕。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2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强调,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对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地区相关立法授权工作要及早作出安排。

张业遂表示,2019年的立法任务非常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重点是推进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

第一,抓紧制定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急需的法律。除外商投资法外,还将修改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证券法,制定资源税法等。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二,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包括抓紧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继续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和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制定长江保护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第三,加强国家安全、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制定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制定社区矫正法、退役军人保障法,修改刑法等,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第四,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有关法律制度。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制定政务处分法,健全国家监察体制。

业内人士关心,一旦《草案》表决通过,将何时落地生效。就在流程加速之时,中方已经开始着手设立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些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不必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来制定颁布,实施条例可以由国务院制定颁布,一些更为具体的操作规章由各个监管部门制定颁布即可。

他预计,在外商投资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能会加紧制定和修改。“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也会广泛征求意见。”

2月1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日。《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取代1995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形成全新外资监管方式。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在去年12月举行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对第一财经记者说,2019年,商务部将组织各地、各部门废止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完善中央和地方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唐文弘称,2019年中国将朝着缩短负面清单的方向努力,争取推动发布2019版负面清单。中国还将协调推动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全面清理取消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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