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雷钫从2011年11月开始到之后的5年时间里,分别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等五家单位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高额资金,造成上述公司损失合计约人民币5825.58万。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钫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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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合同诈骗案。
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雷钫从2011年11月开始到之后的5年时间里,分别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等五家单位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高额资金,造成上述公司损失合计约人民币5825.58万。
在一审后,雷钫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法院二审仍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原行长给5家单位造成损失5800万
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雷钫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上述五家单位资金后高利转借给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个人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海会寺极乐塔项目,造成五家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5825.58万元。
原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钫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后,雷钫对此提出上诉,她表示:
第一,三家基金会的理财都是基金会的领导授意她代为办理,财务人员也是明知的,前几年的本息都如期到帐,按约履行,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
第二,省流通行业协会的理财前两次都还本付息了;
第三,农机公司的资金不存在欺骗,共签订过五份合同,前四份合同都已履行,按约归还了本息,最后一次借款未还,不能认定为诈骗。同时,雷钫在侦查过程中已退还30万元,应视为退赔赃款。
值得一提的是,雷钫的辩护人提出,雷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几家单位都是明知进行理财,合同的本息在前几年都按约履行了,只有最后一次借款未能归还,且相关资金并未进入雷钫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进入德华企业集团,被害单位未收回的资金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雷钫并未非法占有。”其辩护人表示。
造成损失金额巨大,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
在二审期间,被害人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提出,本案一审遗漏犯罪主体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被告人雷钫存在合同诈骗、吸收存款不入帐、违法发放贷款的数罪行为,一审法院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未依法全面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合规、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重审案件,正确追究被告雷钫的数罪行为及银行违法经营的犯罪和民事责任。
被害人云南教育基金会提出,云南教育基金会与海源北路支行于2011年就开始签订合同,并且前5份合同已付清了本金和收益,是2014年签订的最后两份合同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50万元,因此雷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基金会资金的目的,雷钫的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认为,雷钫利用自己担任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导致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未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雷钫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经查,雷钫系盗用单位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涉案借款用于投资德华集团赚取高额利息,获取到的高额利息是进入了雷钫实际控制的陈某、江某、何某、吴兴平等私人账户,最终导致资金未能收回,因此本案认定雷钫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属实,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雷钫,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