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了《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明确了科创板发行上市电子化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提交申请文件、收阅问询函、提交问询回复及补充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预先披露申请文件、咨询与预约沟通、申请中止或恢复审核、报送会后事项以及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等事项。
由于事关科创板上市审核系统正式开放后具体如何操作,据了解,15日晚上,不少投行人士都对该《业务指南》予以了关注。某大型券商投行部门总经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电子化审核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便利,未来IPO无纸化是发展趋势。”
保荐人应建立EKey使用制度
与以往主板不同,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业务指南》在第二章中就明确:“保荐人应提前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相关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保荐人须使用EKey登录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业务指南》指出,“EKey是保荐人通过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保荐人应自行承担不当使用、丢失等造成的法律责任。”
根据《业务指南》,保荐人申请的EKey可分为“管理员权限”“业务办理权限”“查询权限”三类。
对于这些权限的使用,《业务指南》指出:“保荐人应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EKey使用制度,合理安排不同权限EKey的使用人员及使用方式。保荐人应要求相关人员妥善保管EKey,并监督其在使用EKey时尽职尽责。”
在《业务指南》的附件中包括了EKey的申请流程。EKey制作周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EKey制作完毕后,上交所信息公司将按照保荐人申请EKey时选择的方式,快递送达或通知现场领取。
明确审核时间进度
近期落地的科创板“2+6”正式文件已经对科创板的审核时间有了规定,而此次发布的《业务指南》对此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条文包括:
“第十六条 本所审核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发行人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审核机构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完成全部补正要求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申请文件存在《受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本所审核机构将向保荐人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保荐人收到补正通知后,应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补正意见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通过系统提交补正后的相关文件。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自发行上市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审核机构通过系统向保荐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保荐人应及时通过系统查收本所出具的首轮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保荐人应及时协调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按问询问题要求逐项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提交首轮问询回复后,本所审核机构认为需继续问询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问询意见函。”
“第三十三条(上市委员会)参会委员拟对审核项目进行现场问询的,上市委秘书处在审议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拟问询问题发送给保荐人。保荐人应及时收阅现场问询问题清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的,保荐人可在收到相关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出复审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交保荐人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等情形,均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时间从保荐人收到审核问询函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从保荐人提交相关回复之日的次日起暂停计算。”
某券商承销保荐分公司质控部总经理对科创板在审核方面明确了时间进度深有感触。日前,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原来做一个IPO项目,我们先要做2~3年,然后再审核2~3年,加起来一个项目前后需要花5~6年,时间成本很高;而科创板把审核的时间限制住了,预计最长6个月,这个项目就会有结果了。”
保荐人提交文件应慎重
《业务指南》在第三章中对科创板申请文件提交的相关事项作了说明,其中提到“证通云盘”的使用,“证通云盘”用于保荐人上传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项目的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例如第三章中规定:“保荐人应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证通云盘上传电子版保荐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监管备查。”第五章中还规定:“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通过证通云盘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业务指南》的附件中包含了证通云盘操作指南。
值得一提的是,保荐人在通过科创板上市审核系统提交相关文件或信息、进行相关操作时应当慎重。《业务指南》在具体条文中规定如下:
“第三条 对于保荐人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文件或信息,本所视为已经发行人授权同意且保荐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进行了全面的核查验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荐人应安排专人对系统中在办业务进行跟踪,包括及时收阅系统信息及函件、查看项目进度和公告通知、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待办任务、遵守审核时限等事项,并及时协调发行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第五条 保荐人应认真阅读本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事项,对于操作不当等影响审核进程事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