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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私自买卖6亿 农银汇理基金经理助理被罚10万

2019/3/12 7:59:00

近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一则针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书。被处罚人员是时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刘嘉庆,身为基金从业人员却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投资情况,私自使用三个证券账户操纵三年交易近6亿元。为此,青岛证监局对刘嘉庆采取“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规炒股三年多被罚十万元

3月7日,青岛证监局下发一则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未经报备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当事人刘嘉庆与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于2015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刘嘉庆担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4月至今担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付某管理“农银中小盘混合”基金和“农银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而与此同时,刘嘉庆自入职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使用“崔某武”“王某蕊”“李某良”证券账户合计交易2206笔,合计交易金额5.75亿元(双向计算,剔除新股申购、逆回购等)。

经青岛证监局查明,刘嘉庆自入职以来,未向所属基金公司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事先申报其投资情况。这些事实,有员工履历资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电话电信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因此,青岛证监局认为,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刘嘉庆从事证券交易却未按规定向所在的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事先申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嘉庆采取“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不等于老鼠仓

一提起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映入脑海的第一个关键词可能就是“老鼠仓”。但实际上,两者并不能画上等号。

基金老鼠仓一般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运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前,先用个人资金(包括亲友及本人)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至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公有)和散户的资金可能因此被套牢。由于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股票建仓(证券账户),因此基金老鼠仓出现时,常常有“基金经理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这一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基金从业人员不能进行证券投资。

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这意味着基金从业人员在进行申报备案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但有业内人士表示,“虽说备案后可以炒股,但过程还是比较复杂,所以通过这样去参与证券投资的人感觉并不多的。而且报备一般都是用自己账户报备,用别人的账户还是比较有风险。”

有律师表示,在基金老鼠仓的认定要件中,行为上,基金从业人员破坏了与份额持有人之间的信任,违反了作为处理他人事务者应遵循的法律义务;主观上,行为人以为自己或第三者获取利益为目的,对自己的行为违背义务并造成他人财务损失具有认识;结果上,在剔除正常投资风险损失和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并且“老鼠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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