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当代东方对外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并称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司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诉求当代东方向其支付1.5亿元。
公告显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以当代东方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到期前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及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原告向法院诉求判令当代东方向原告本溪银行归还贷款本金1.5亿元;同时判令当代东方向原告本溪银行支付借款利息,自实际借款日起按年利率7.3%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止,为206.83万元;此外,还要求判令当代东方向原告本溪银行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4日,为171.14万元;最后,则要求判令当代东方承担本溪银行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80万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各项金额暂计为1.5亿元。
当代东方方面表示,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处于尚未开庭或审理中,公司将根据诉讼或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