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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公募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趋严

2019/3/4 9:16:00

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高管胜任能力,管理层对新设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正在排队候批的39家公募基金公司高管也将在更严格的条件中产生。

新设公募总经理督察长

管理经验要求提高

上周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将扎实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公开工作,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进一步公开基金类审核标准,并制定了《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下称《指引》)。

针对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2004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6条中已作出规范,《指引》对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做了强化升级。

根据2004年的规定,高管任职,应当具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高管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指引》对高管任职管理适用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要求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而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对新公募部分高管

提高任职要求

《指引》提升了新设公募部分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北京一位公募从业人员表示,2004年的门槛有些偏低。近些年新成立的基金公司,不少运作艰难,这与公司总经理的管理能力、督察长风控能力不无关系。

业内人士分析,新设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职责包括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管理、运营合规、基金业绩规模和品牌等众多方面,总经理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公司的生存发展,新设公募公司作为行业新鲜血液,要有好的发展,需要有更好的管理经验和水平,这也是保证公募整体梯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督察长更是新设立基金公司合规、风控的保障。强化督察长的任职条件,也是为了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投资、研究、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能做好风险控制和合法合规,希望给行业打造一个稳健的发展环境,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指引》要求,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二是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三是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四是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五是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六是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满2年;七是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北京上述公募从业人员对此分析,《指引》要求,新设公募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在相对规范的机构、相对更高级别的岗位上具备更多的管理经验,对管理岗位任职年限的要求会有所降低,这项要求也兼顾了实际情况。

此外,《指引》还要求,拟任总经理和督察长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批复之后30日内从原任职机构离职。他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经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北京上述公募从业人员称,“新设立公募的总经理、督察长2年内原则上不许离职,这个规定很有必要。新设立公募需要做好管理和风控的连续性,运作的稳健性,作为公司战略规划和合规风控的关键岗位,需要在任职期限上有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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