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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高达2000%!公安机关打掉1664个"套路贷"团伙

2019/2/27 14:55:00

会议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巡视员童碧山点出了“套路贷”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典型套路。

图片来源:公安部网站

套路一:伪造民间借贷假象

主要方式: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并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宣传手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获客。

然后再通过虚假借款合同,将其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实际上这些虚假借款合同都是为了引诱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法律文件。

套路二:制造资金流水痕迹

常见操作方式: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入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这笔钱实际上并未到账,只是骗取信任。

第二步,就是以各种名义,比如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手段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然后将看上去到账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并未获得或者只是拿到剩余部分借款,但却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利率通常奇高。

套路三: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常见操作方式:比如到期还款日,犯罪嫌疑人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等,故意让受害人违约,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背负违约导致的虚增债务,而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套路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常见操作方式:受害人在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通过诱骗甚至胁迫方式,让受害人重新与指定的关联公司签订更大金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也即“以贷还贷”。实际上这就是债务黑洞,越还越多。

套路五:软硬兼施侵占财产

常见操作方式:如同套路四,当债务达到一定金额,犯罪嫌疑人就会通过各种手段,比如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方式,通过骚扰周边朋友、亲戚、家人向受害人施压,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目的。

套路贷三种主要类型:房贷类、车贷类、现金贷类

“房贷”类套路: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然后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和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目的。

“车贷”类套路: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强行将“车辆”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拖车费”。

“现金贷”类套路:主要针对有消费需求的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宣传方式引诱他们落入“套路贷”陷阱。

然后受害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信息、地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外信息,一般还会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限度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通讯录、紧急联系人等社会关系。

一旦发生违约,犯罪嫌疑人立即会对受害人亲属、好友进行电话骚扰、威胁恐吓,进行催收。

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贪图一时享乐,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套路贷危害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甚至被逼自杀。

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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