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卡拉)2月1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同时,为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
对“价高药” 提高个人自负比例
作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先行者、创新者,上海的动作一直备受业界关注。实际上,今年1月17日,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所召开的“4+7城市带量采购未中标企业通气会”上,就已经针对未中标产品价格、医保价格联动及上海执行“4+7”集中采购进度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根据通知规定,上海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上海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根据上海同期发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显示,此番政策共涉及25种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若使用同品种“价高药”,包括蒙脱石在内的19个药物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包括左乙拉西坦等在内的4种药物个人自负比例提高20%;吉非替尼、伊马替尼两种抗癌药则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
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严禁“二次议价”
通知还明确,上海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但已经采购同品种其他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品种,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医疗机构要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另外,通知指出,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药品货款支付限期30天
对于药企而言,最头疼的莫过于收账。以往,医疗机构拖欠药品货款问题严重,已经影响到药企的经营。随着“两票制”、“药品零加成”等政策的全面推进,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比如2018年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曾调研8家有代表性医药商业企业,发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回款账期最长达960天,超过了国家要求30天付款的32倍,欠款金额最高达8600万元。
上海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的要求,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药企交易成本。
上海市药事所代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并按照购销协议从本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中选品种货款。采购专户资金由上海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药事所提供的集中采购结果,按照购销协议执行的工作进度,以“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形式从医保基金划转。
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药品,并单独出具发票。同时按照购销协议约定,设立采购专用账户,在收到医疗机构货款后按时返还原先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的等额资金。市药事所在采购专户收到配送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返还的医疗机构货款后,再按月返还至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