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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前员工挪用资金炒股:损失775万 获刑18年

2019/2/18 9:06:00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建设银行一名前员工接连通过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方式取得资金并炒股,炒股损失共计775.5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名前员工所在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得知其挪用客户款项后,为减轻影响,副行长还向两名企业老板借款230万元用于归还客户账户被挪用的款项,行长表示同意并向该支行纪委书记作了汇报。

最终,这名建设银行的前员工因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炒股“结局”相当惨

本案的主角李某原是中国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户经理。判决书显示,2013年以来,李某通过高息为诱饵,非法向袁某等人吸收资金,再转至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至2015年4月,李某因炒股产生巨额亏损,遂产生挪用银行客户资金炒股弥补亏损的犯意。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利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相关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支付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客户桂某、代某、罗某1账户的资金共计698.32万元转至吴某股票账户炒股牟利,至案发前共计593.71万元未能归还。

仅是挪用资金还不够,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为名,非法向7人吸收存款共计329万元。随后,李某将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吴某、申某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炒股牟利以及兑付高额利息。

至2016年10月17日,李某将吴某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里剩余的104万元用于归还客户桂某、罗某1账户的挪用款,可谓是“拆了东墙补西墙”。

依据判决书内容,李某不惜通过犯罪来炒股的“结局”相当惨烈。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账户余额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仅剩708.88元。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共计775.58万元。

支行行长知晓款项被挪用

实际上,就李某挪用资金而言,当时也并非“人不知鬼不觉”。2016年10月13日,其所在支行行长王某3发现该行客户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不正常,遂向李某询问原因,李某谎称其将桂某账户上的370余万元借给吴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将借款归还桂某。

由于明知自己因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已无偿付能力,为归还桂某等账户的挪用亏空,李某又动用其他手段,分别以帮忙他人炒股营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陈某2、徐某等人共计313万元,用于归还桂某等人的挪用款和个人炒股。

2016年10月25日,该支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李某除了挪用客户桂某的款项外,还挪用了其他客户资金未归还,陈某1提出,为了减轻事情的影响,由其私人借款先归还上述二人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具体来说,陈某1出具借条,向武汉鑫恒通车桥有限公司老板杨某借款现金150万元,向武汉众望包装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现金80万元。同日,李某的父亲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开户办理了建行账户。同时,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了向杨某借款168.90万元、向薛某借款80万元的借条,要求李某2江签名捺印后交给陈某1保存。

最终,陈某1将借到的现金230万元存入李某2江新开的建行账户,用于偿还被挪用的多笔款项。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助客户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隐瞒炒股巨额亏损、挪用客户资金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其岳母因购房、做工程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与此同时,追缴李某诈骗非法所得11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责令李某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268.94万元,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责令李某退赔挪用资金发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

作者: 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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