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态势趋严,近年来投资者维权问题正逐渐得到重视,但是仍旧面临诸多困难。那么新增的科创板是否可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所制度创新?
“立案难、开庭难、审理难、调解难、判决难、执行难”,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均如此总结道,这也使得案件争议越来越大,总体赔付比例越来越低,索赔周期越来越长。
对于A股市场投资者维权现存的问题,已经在制度设计方面实行了诸多创新的科创板,是否可以在此方面有所优化和创新?这其中是否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成为一个讨论点。
作为法律实务者的证券维权律师们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维权律师认为,是否引入集团诉讼应该极为审慎,因为这将给违规的上市公司造成灾难性的打击,但大部分公司虚假陈述尚未到必须破产的地步。
也有证券维权律师持支持的态度,能最大范围地保护投资者,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有巨大的威慑力。不过他们也同时指出,落地集团诉讼制度尚需要多部法律的修订,“瓜熟蒂落”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投资者维权仍存难点
近几年来,监管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震慑。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的民事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增加,且上市公司面临的维权索赔金额也不断加大,但是投资者维权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障碍。
“最近几年,投资者参与维权的积极性的确有所提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真正参与到索赔诉讼程序的投资者仍然是少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称。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也表示,尽管现阶段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到维权索赔的队伍当中,但是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总体人数相比,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因素,据估算,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投资者基本不到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5%,有些案件甚至根本无人起诉。这反过来说明,九成以上的受损投资者因各种因素,主动或者被动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很小甚至为零。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告诉记者,目前A股市场上,投资者证券索赔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几年来,全国约有4万~5万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2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总金额超过50亿元,其中大部分案件通过调解、和解或判决方式获得赔偿。
对于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方面,厉健称,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目前仍处于艰难探索阶段,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仅有光大证券案一例胜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至今没有胜诉案例。
除了绝大部分投资者依法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外,目前A股市场上投资者维权仍任重道远,面临诸多困难。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均提到,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对共同诉讼设置种种障碍、让诉讼标的大打折扣、地方保护主义兴风作浪,让案件争议也越来越大,总体赔付比例越来越低,索赔周期越来越长。
其中,有证券维权律师针对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和地方保护困扰举例称,同样是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引发的投资者索赔,由不同的法院来审理,索赔结果差别极大,甚至完全相反;有的法院以证监会立案公告日作为揭露日,有的法院以处罚事先告知日为揭露日,而揭露日认定标准不同,直接关系到股民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以及赔偿金额多少。
此外,“法院通常采用一人一案的受理方式,导致有些中小投资者权衡诉讼成本,无奈放弃索赔。有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导致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相互推诿案件,投资者两地奔波,立案困难重重。”厉健讲述实操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财经在2019年两会期间了解到,多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均对证券法的修订提出了意见,普遍集中于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加大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其中,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已成共识,也成两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对《证券法》修订讨论最多的方面。
刘国华结合实践经验称,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法律迫切需要做出修改,让违法违规者承担沉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科创板可否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现有的A股市场存有的这些问题,在新增的子板块科创板上能否优化和改善?比如,已经在制度设计方面实行了诸多创新的科创板,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是否可以引进或者创新下集团诉讼制度,这成为业内讨论的一大方向。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集合诉讼”,为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机制,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人的权益。
在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看来,若推出集团诉讼,将对违规的上市公司灾难性的打击,一旦前期投资者获胜,后续投资者登记即可获赔,那么任何违规公司都将被索赔破产,但大部分公司的虚假陈述尚没有到必须破产的地步。
“投资者维权的目的并不在于把上市公司搞死,而在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均衡,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权益保护也谈不上,除非一些十恶不赦的上市公司才应该被极端地处罚。”许峰认为,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存有些信披问题,但实际它也承载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责任和行为相符即可。
他同时称,当前的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如果能得到基本的实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将大为改善,“至于是不是引进集团诉讼制度,以我十几年从事投资者索赔代理的经验来看,还是应该极为审慎的,集团诉讼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投资者保护问题”。
另外,投资者维权诉讼方面一人一案的制度设计不是《证券法》层面的问题,而是《民事诉讼法》。针对未来的科创板,就投资者维权事宜,臧小丽认为,应该不会有特别的诉讼程序,仍然要遵循现有的诉讼规则。
当然,也有多位证券维权律师表态,希望科创板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可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但落地尚需要多部法律的修订以及时间。
“如果在科创板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那将是‘石破天惊’之举,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厉健称,集团诉讼在解决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纠纷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由于种种原因,国内A股市场还没有建立这种制度,虽然这几年大家的呼声很高,但这项制度落地估计还要走很长的路。
刘国华也告诉记者,集团诉讼节约了司法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便于最大范围地保护尽可能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科创板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可以创新一下集团诉讼,不过目前可行性比较小,《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做全面修改”。
“考虑到设立集团诉讼制度涉及《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修订,估计落地起码再等三五年以上。”厉健也认为,近期科创板试行集团诉讼制度基本不可能,当务之急,是如何用足、用好现有的证券法规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司法层面加大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厉健建议称,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指导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和监督,逐步统一这类案件裁判标准,依法提升投资者获赔范围和赔付率,尽量降低投资者索赔风险,加大司法惩戒威慑力;此外,建议尽快出台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