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
仍在二审中的南北“稻香村”商标诉讼案,近日因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热议而再次受到关注。
在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提到了稻香村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解释说,除了专利等与技术密切相关的案件,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也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样值得各级法院重视。“不久前北京和苏州两地法院就‘稻香村’商标权纠纷的判决,尽管有法院否认,但此案本质是“稻香村”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归根结底是同案不同判问题。”
2018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上使用 “稻香村 ”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2018年9月,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 “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 3000 万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上述会议上称,之所以出现两案“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为两家稻香村都有注册商标,都是根据自己的注册商标主张权利提起的诉讼请求。
“两地的法院也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对矛盾的判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后,他们专门邀请专家进行了讨论。 目前案件都在二审中,最高法院会加强指导,保证两个案件公正审理。”陶凯元说,至于是否存在 “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法院会做好充分的说理和释法工作。
据了解,稻香村始创于苏州观前街,持续经营至今已经二百多年,传承到现在的苏稻。历史上的北稻始建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 1926年因战乱歇业,1983年重新建立。
随着稻香村的影响力逐渐增强,苏稻和北稻对这一商标的争夺力度也不断加重。从2013年起,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多达30份,仅2017年就有15份之多。
在看似简单的“商标之战”的背后,其实暗藏着苏稻和北稻对稻香村这一商标长久以来良好商誉的争夺。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说:“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这种保护除了用于区别商品来源,更在于维护商标的信誉。商标信誉,从本质来讲体现为消费者对某种品牌的认可。除此之外,商标保护还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另据了解,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能将县级以上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但北稻中却包含"北京"二字。
南北稻香村长达数年围绕商标的争夺战对两家企业的经营而言都是极大的打击,也给行业内企业间的合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冯晓青认为两家企业之前有过合作的基础,应该通过协商化干戈为玉帛,规划商标布局和市场划分,共同培植稻香村品牌,将这个商标做得更有影响力。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李明德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很多年里,商标注册部门只管类别,而不去考虑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为商标注册部门的注册,才有了后来的官司和竞争秩序的混乱。而苏稻曾经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声明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这说明北京稻香村认可这个商标是苏州稻香村获得的。”李明德说。
李明德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稻香村”商标归属上,建议两家尊重历史,尊重注册商标的时间顺序。尊重北稻曾从苏稻那里获得过的"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明确各自商标的归属权。同时建议两家企业要站在更高的层面上,站在长远的战略发展的高度上,解决目前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