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刘京鹏、牛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鹏在他罪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被依法数罪并罚。据悉,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涉及的违法发放贷款情况,在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煤储售煤场仅归还包商银行部分利息,本金2亿元至今未还。
今年1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二审刑事判决书,刘京鹏,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2017年6月22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8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由衡水市监狱解回并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牛敏,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县,捕前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2018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上庄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同年6月1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转逮捕,2018年12月30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此前一审判决宣判,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3年11月,刘京鹏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业务经理,在办理包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经与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的牛敏商议,在办理此业务时收取咨询费。刘京鹏联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朱玉超,通过该公司收取咨询费53.2万元,刘京鹏将其中的8万元分给牛敏,余款据为己有。牛敏的近亲属已将违法所得8万元缴出。
2015年1月30日,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向山西省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发放贷款2亿元。刘京鹏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在发放贷款前,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及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未实地到用款企业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进行尽职调查,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李某(另案处理)的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笔贷款申报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并将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煤储售煤场仅归还包商银行部分利息,本金2亿元至今未还。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京鹏、牛敏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咨询费的名义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京鹏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审认为,刘京鹏在与牛敏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京鹏、牛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牛敏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刘京鹏及其辩护人关于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刘京鹏系在他罪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对以上两罪与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追缴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43.2万元,上缴国库。
在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刘京鹏、牛敏的量刑部分。撤销追缴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43.2万元,上缴国库。改判为,追缴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45.2万元、牛敏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此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