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三年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3月12日,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今年的报告有一个重要创新就是把执行工作单列出来,作为一个大部分专门进行报告。”最高法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说。
这是因为,最高法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在,到了“交账”的时候了。
周强指出,三年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法院执行工作最根本的就是“查人找物”,这块硬骨头是如何啃下的?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的联合信用惩戒、网络查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功不可没。
一千多万“老赖”上了黑名单
“什么是执行呢?执行就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到实现。比如说,判决书判决要还钱,那么使这个钱能还到申请执行人的手里,这就是强制执行。”在3月12日举行的全国人代会记者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说。
查人找物难是执行工作的首要困难。对此,最高法在惩戒老赖和查控财产方面,不断通过信息化手段发力。
周强作报告时指出,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366万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义务。刘贵祥介绍,这几年实行失信名单制度以来,纳入失信名单的有一千多万人。
这些“老赖”将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限制旅游、度假等高消费,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生产和生活非必须消费。
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58万例,通过信用惩戒系统累计限制1644万人次购买机票,53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9万余人次。
“在执行领域使用的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际上就是个人破产制度规定的制裁措施,不过,破产后的制裁措施要比执行制裁措施还要广泛得多。”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联合惩戒也存在一些争议。一名地方国企负责人3月12日告诉记者,他被母公司调任一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就进了“老赖”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原因是这家子公司有债务未执行。“可这些债务都是历史形成的,原因很复杂,与我本人任上也完全没有关系。”他说。
“查老赖”手段也还需要进一步“借力”提升。近日发布的《中国法院“智慧执行”第三方评估报告(2018)》指出,就“找人”而言,目前法院系统在资源与技术缺乏的情况下,单独建立查控人员的系统不现实,而借助公安的布控系统,确实是捷径。可以参照公安自身的协助追逃机制,由事发地公安布控后直接送拘留所办理入拘,再与布控法院取得联系,彻底解决“人难找”的问题。
防止隐匿转移财产
比“查老赖”更难的是“挖资产”。
刘贵祥介绍,过去是在“登门临柜”的形式下,一家银行一家银行地跑,一家房地产部门一家房地产部门地跑,效率是很低的。
目前,最高法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已经与自然资源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
“全国法院正在大力推行‘一案一账号’,以前是所有案件案款进到法院的一个账户中,所以法院有时候搞不清楚某笔钱是谁的。现在一个案件对应一个账号,甚至北京等地一些法院已经实现了‘一案一人一账户’,一个当事人就有一个虚拟账户,这笔钱进来之后是明明白白的,而且这笔钱是不是按照期限对当事人发放了,也是可监管的。”1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说。
当然,法院的查控系统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吕艳滨介绍,有些省份是以对接方式使用最高法的执行系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如数据传输不及时、网络卡顿等,影响了办案效率,也容易导致相关数据失真。
最重要的执行难题是如何破解隐匿财产、转移财产。“他根本不进行财产信息登记,或者用别人的名字登记,虽有网,但捞不着鱼,这是个短板。”刘贵祥说。
或者,“利用关联公司和股东关系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姊妹公司之间互相转移财产,股东花着企业法人的钱就像花自己的钱一样。”刘贵祥说。
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要充分发挥这种功能作用,穿透公司的独立人格,使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我们还要充分有效利用多种查控手段,比如说对企业的审计,这种手段虽然麻烦点,也要用。”刘贵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