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并听取了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3月9日,经济界别就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于玉金 刘诗萌 两会报道
“法律体现了党中央、习总书记坚定地推进对外开放、高水平的改革开放,体现出高度的四个自信。”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集团总经理凌文在小组会议上主动申请发言。
“改革开放40年,原来对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是仰慕的,我记得当年大学毕业(1984年),那时很少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招工时,我们这些大学生、研究生都排了很长的队去面试,这就是35年前的事儿。”略显兴奋的凌文回忆说。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并听取了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3月9日,经济界别就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最近我在看一本书,《下一个倒下的会不会是华为》,总结下来就是封闭必然落后,开放必然增加竞争力。”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在会上说。
姜洋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有四个有利于,第一是有利于外商投资中国的长期信心;第二是有利于企业按照国际法律规则办事,提高企业自己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质量;第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走出去竞争的方式方法;第四是有利于中国的企业做大做强,国家制定规则,让外商按规则行事,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非常好的方式。
“我们现在走向高水平开放的一个标志。”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也表示。
“之前叫引进外资,为什么引进外资?缺钱,改革开放初期缺钱,外商进来了,资金进来了,但是现在中国还缺资金吗?不缺了,中国目前对外投资的资金,已经与引进的外资基本持平甚至超过。”刘世锦进一步表示,引进外资是引进资金背后的体制、机制,特别是技术、管理、经验、供应链和品牌等等;技术、管理等是与资金连在一起,外资资金不进来,技术、管理等则进不来。值得关注的是,外商投资法草案中的第二十二条指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凌文将“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该问题分成两个层面,第一是政府层面或者是行政层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来强制转让,政府、部委、海关、工商、税务和财政不能这样做,很清晰;第二是商业层面,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技术合作。
“这是市场、商业规则在起作用。为什么这样讲?无论神华还是国电过去跟国外的投资者合作的很多,我为什么要合资?说白了,中国市场这么大,资金又不缺,看中的是外企的管理技术,或是某一方面的优势,你有技术我来引进,避免重复投资,这是由商业决定的。”凌文说。
全国政协委员、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孙毅彪表示,外资是需要中国,中国也是需要外资。“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外资是需要做的,此外,如今制造业的研发是相互依存;就中国来说,也需要外资,外资不仅带来了资本,更重要通过外资来带动高新技术产品。”孙毅彪提及。
刘世锦提出要高标准的市场经济,即各类企业平等准入、平等受到保护、平等受到促进。“外商投资法是把大的方向规定了,下一步将如何实施,将来需要一些细则,实施细则其实需要有灵活性,有时候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刘世锦还表示。
会议上,多位委员建议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责任编辑:黄兴利 主编:寒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