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除了规定需有1位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以外,还要求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
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
先从《任职管理办法》办法第六条来看,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3月1日,证监会对该条的适用问题现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2、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3、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4、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5、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6、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满2年;7、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三、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担任部门负责人满2年;3、担任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职务满2年;4、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部门负责人满4年,其从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良好、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不低于150亿元;5、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满2年;6、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四、拟任总经理和督察长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批复之后30日内从原任职机构离职。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特殊情况经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已有新基金公司高管变更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总经理、督察长被要求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同时还必须满足一定年限的副总级别或部门负责人级别的管理经验,更值得关注的就是,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
有意思的是,在不久之前二次“过会”的明亚基金就出现了总经理变更的情况,早在去年8月,明亚基金其实就已经拿到监管的批复文件了,不过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位由王晖变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李正清,明亚基金相当于又重新批了一次。
而在近2年已经成立的基金公司中,也存在总经理、督察长变更或即将变更的情况。比如睿远基金在今年1月份发布公告,公司原董事长傅鹏博转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由刘桂芳担任,而刘桂芳同时又是公司的督察长,睿远基金表示,刘桂芳女士将代行督察长职责,代行期限不超过6个月,这也就意味着6个月之后,公司的督察长或将发生变更。
再比如东方阿尔法基金,2017年7月成立之后,2017年8月就出现了总经理变更的情况,彼时的总经理肖冰转任公司董事长,变更后由刘明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而原来的副总经理曾健,在2018年5月转任公司督察长,可见短短不到两年,总经理和督察长都发生了变更。
如果按照新的规定,2年内不可以离职的话,那么2年之内是否可以转任其他岗位呢?这其实对新基金公司的影响同样存在。
总的来说,以后成立的新基金公司,在关于总经理和督察长的任命上,要做更为长远的安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