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触雷的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成为监管稽查重点。
2月22日,证监会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边界、持牌机构准入门槛、销售业务、机构退出机制等六大方面颇具看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修订6个方面内容
(一)厘清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
一是清晰界定销售业务行为,在原办法“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础上,《销售办法》将交易账户开立与信息查询等业务活动纳入规制范围。
二是清晰界定销售相关持牌机构,除基金销售机构外,基金销售相关服务机构可办理销售支付、资金监督、份额登记、信息技术服务等单项销售服务业务;其他类型机构均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
三是清晰界定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互联网流量导入、互联网系统嵌入等问题,规制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求相关业务合作应当确保基金销售活动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收集、传输、留存基金投资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二)整合优化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
一是改变现有分散的准入管理体例,整合机构准入条件,提升规则的简明性。将销售机构区分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独销机构,并分别设置准入条件。
二是严把独销机构准入关口,促进独销机构提升公司治理、规范运营水平,防控牌照炒卖、内部控制不足等问题风险。参照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将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资质要求;限制同业竞争,禁止同一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独销机构;强化对高管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专业要求;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约束等。
三是调整优化相关注册程序性安排。独销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注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先批后筹”,采取先行批准、申请人进行筹备并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开展业务的模式。
“之前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在各地证监局,现在一分为二,银行、保险、券商等传统金融机构销售基金登记依然在证监局,独立三方销售机构的注册登记在证监会,对独立销售机构的规范更多,注册资本等要求有更高的规范。”资深业内人士称。
(三)全面梳理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
一是坚持并完善客户识别、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等基础业务规范。
二是完善细化禁止性规定内容,严禁销售误导、挪用销售资金、排他销售等行为,明晰业务底线,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三是在原办法规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础上,规制宣传推介行为,严禁宣传预期收益率、片面宣传过往业绩等行为。
四是在强化投资人风险揭示同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出持续信息服务等要求。
五是强化对销售机构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一体规范,并就私募基金销售业务从展业模式、投资者调查、信息揭示、销售结算资金管理、非标产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要求。
(四)强化对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销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与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规风控、业务操作、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揭示、人员管理、应急处理等,并从合规风控组织保障、机构独立性、财务管理等方面对独销机构提出了专门要求。
(五)推动提升销售机构专业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
一是为支持基金销售机构聚焦主业,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新规为部分具备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其他销售机构中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预留了政策空间。
二是允许基金销售机构基于客户资产配置需求开展基金组合销售服务,满足差异化风险收益投资需求,引导投资者行为更趋长期与理性,分享资本市场长期投资收益。
(六)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设定三种牌照退出安排
一是借鉴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安排,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制度,明确续展条件与期限,对三年期满不符合续展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不予续展。
二是细化各类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牌照的制度安排,提高牌照吊销的可执行性。
三是要求独销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时就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承诺,包括不得混同经营、不得违反“一参一控”规定等,后续若独销机构出现相关情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甚至撤销许可。
“续牌新增了一些合规的要求,其中,近一年度日均基金销售非货基保有量要达到10个亿。之前的办法中没有这么严格的退出机制。这也是整个基金销售行业很重要的大事,是有益于基金销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上述资深人士介绍道。
为了保证《销售办法》的有序开展,证监会给出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一是新规实施后两年内,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应符合新规规定的注册条件。
二是新规实施后两年内,独销机构应有序消化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并对照新规调整自有资金的运用。
三是新规实施两年期届满前,对于独销机构除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外的其他资管产品的销售存量,独销机构应向管理人移送投资者所有信息资料,由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负责投资者后续服务工作。
四是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符合《销售办法》的,应于新规实施后1年内规范。
●重新明确业务规范
除了上述6条内容外,此次《销售办法》征求意见中还在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独销机构股东资格、销售业务规范等方面重新进行明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独销机构特定注册需满足: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运营稳定,最近2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具备2年以上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经历,其中,应指定专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在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独销机构股东资格方面:自然人需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部门管理经验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质量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运作规范稳定。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熟悉基金业务,具备证券基金部门管理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三)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最近3年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没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基金销售业务方面:禁止抽奖、回扣、送实物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虚假宣传或者不当宣传,夸大投资收益,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产品;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四)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销售基金;
(六)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七)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八)泄露基金投资人相关信息;
(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或者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五禁止”
(一)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二)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四)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
(五)使用广告法禁止的内容。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特别规定: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进行股权投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自有资金运用制度,自有资金运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主要运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进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进行股权投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净资产低于2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支出的,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作者: 黄小聪 每经实习记者 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