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销售将迎来更完善的监管。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等六大方面的措施或将出台,退出机制将使大部分基金销售机构承压。
2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就具体内容来看,在续展制度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相关机构拟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证监会或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
而对于不予续展的情形,《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最近一年非货币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不予续展。同时,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累计亏损超过实缴注册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连续两年被采取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未得到有效整改的基金销售机构也将无法继续进行基金销售业务。《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就部分可导致吊销基金销售牌照的情况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