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募基金的公开募集及销售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升级。
2月22日晚,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组织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同时两份相关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也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六方面内容改革
对于此次修订背景,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此次销售环节的新规修订,与此前旧有规则已不适应实践发展需求,亟需予以调整有关。
证监会认为,此前旧有规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销售业务定义不清晰,非持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涉足基金销售业务,例如销售业务日益互联网化,部分展业行为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二是部分类型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独销机构”)发展不及预期,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销售牌照退出制度不完善,未能实现优胜劣汰。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此次修订销售新规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厘清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销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五是推动提升销售机构专业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多形式趋严
经济观察报记者发现,上述四份配套文件进一步强化基金宣传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要求。
例如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宣传过往业绩、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是,应当遵循相关指标规定。
例如在宣传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且不满一年的产品时,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则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针对部分公募基金采用电影、电视形式宣传的情形,上述新规则提出需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且影响显示时间不低于5秒。
此外,宣传材料的语言规范性也被提出更加精准的要求。例如其提出“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无独有偶,“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以及“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均在新规中被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