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初,监管部门都会公布一些数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主要是监管方面的,比如,行政处罚情况、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等。通过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我们能从中观察到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都是什么,证监稽查的重点在哪里。
通过对2018年的数据进行分析,笔者注意到,操纵市场仍然属于高发、频发的案件。
请看两组数据:第一组数据,2018年全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其中,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38起。从案件情况看,既有涉案账户众多,借用配资放大资金优势的杠杆型操纵,也有涉及ETF、新三板、国债价格等新领域、新类型操纵。
第二组数据,证监会公布的“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其中7起为操纵市场案,与内幕交易案并列第一。
操纵市场行为的危害是巨大的:扭曲证券价格,掩盖市场真实供需关系,释放虚假市场信号,恶意欺诈中小投资者。而杠杆型操纵更是会叠加传导市场风险,严重破坏了公平有序的资本市场发展秩序。甚至,操纵市场的行为,还有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如北八道操纵市场案,属于一起筹集巨量资金、使用众多账户炒作“次新股”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元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多只次新股,获利达到9.5亿元。
所以,对于这些行为,监管层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零容忍,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厉惩处。
除了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中同样不乏一些操纵行为。比如,曾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甲醇1501合约逼仓操纵案,就是典型的期货市场恶意逼仓(多逼空)操纵案,也是证监会给予期货市场违法者终身市场禁入的第一案。
操纵期货市场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期货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破坏期货市场持续、稳健发展的根基。因此,同样要将此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为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日前,证监会就《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尽职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并制定了具体构成要件。
资本市场是一个讲规矩的地方。在监管层的严厉打击下,不管是“牛散”还是机构,不管违法手段如何翻新,违法行为如何隐蔽,只要无视法律法规,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操纵市场行为,一方面需要监管层的严厉打击,另一方也需要投资者对此有理性的认识,要树立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更不要盲目跟风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