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5日电 (记者陆娅楠)国家统计局15日公布数据:按现行国家农村贫困标准测算,2018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166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386万人;贫困发生率1.7%,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
截至2018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1660万人,累计减少8239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1.7%,累计下降8.5个百分点。
分三大区域看,2018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减少。东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147万人,比上年减少153万人;中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597万人,比上年减少515万人;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916万人,比上年减少718万人。
分省份看,2018年各省农村贫困发生率普遍下降至6%以下。其中,农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及以下的省份有23个,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青海、宁夏等。
贫困人口的减少离不开收入的提高。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3%,实际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增速1.7个百分点,圆满完成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增速的年度目标任务。其中,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6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7%,比贫困地区增速高0.1个百分点。
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60元,比上年增加996元,名义增长10.7%,比全国农村增速快1.9个百分点,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快于全国农村增速。
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是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增收主要来源。从收入来源来看,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627元,比上年增长13%,增速比全国农村高3.9个百分点,对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42%,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人均转移净收入2719元,同比增长17%,增速比全国农村高4.8个百分点,对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增收贡献率为39.7%,比上年提高6.1个百分点;人均经营净收入3888元,比上年增长4.4%;人均财产净收入137元,比上年增加18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0%,实际增速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高2.3个百分点。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71.0%,比2012年提高8.9个百分点,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